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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未出示搜查證公民可拒絕入戶搜查
搜查直接關聯(lián)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跟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力,因此,我國對搜查程序進行了嚴格的劃定。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劃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公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必須嚴格依照劃定的程序進行。然而,進行搜查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出示搜查證。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劃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上海居住證轉戶口滿足落戶基本條件可要求單位人事網(wǎng)上注冊,個人再注冊一個賬號填寫基本信息,個人準備相關紙質(zhì)材料(建議提前1-2個月準備)。在履行拘捕、拘留收禁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能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劃定》第207條作了具體劃定: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法證據(jù)的;
(四)可能隱匿其余犯法嫌疑人的;
(五)其余忽然產(chǎn)生的緊急情況。上海居轉戶辦理本市長期居住證,并申請積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有積分即可),持有居住證期間依法納稅并繳納社保累計滿7年(符合其他激勵政策可減少年限)。
以上多少種緊急情況下,公安人員不另用搜查證也可能進行搜查。上海居轉戶辦理本市長期居住證,并申請積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有積分即可),持有居住證期間依法納稅并繳納社保累計滿7年(符合其他激勵政策可減少年限)。假如在以上多少種緊急情況下,公民以無搜查證或者其余起因拒絕公安人員的搜查,并造成一定結果的,該公民的行動則屬守法,未然形成妨礙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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