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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律沒有關于閑置房可由地方政府收回的規(guī)定,反而都規(guī)定公民住宅不可侵犯
德國法律沒有關于閑置房可由地方政府收回的規(guī)定。相反《德國基本法》作為德國的根本大法,將住宅權確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章第13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擁有一個統(tǒng)一的所有權。
1951年制定的《住宅所有權與長期居住權法》引入住宅所有權的概念:每個住宅所有權人對處于其專有所有權之下的建筑物部分享有專屬支配權,只要它不與住宅所有權人共同體的要求相抵觸就行。也就是說,住宅所有權人是他所擁有的那套房間的"主人";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對其進行規(guī)劃和布置,可以將其轉讓或出租,也可以將其閑置。
當多人擁有一塊地皮的住宅所有權,不履行房屋義務者可能被其他所有者剝奪住宅所有權;而一人擁有的壓根無法被剝奪
德國《住宅所有權與長期居住權法》第二部分的第18條規(guī)定如何剝奪房屋所有權:當住宅所有權人不履行其所承擔的負擔和費用的義務,數額超出其住宅所有權單位價值的3%且遲延期間長于三個月,可由其他共同住宅所有權人通過投票來作出決議。留學生落戶中介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也就是說這個房屋所有權法指的是多人擁有一塊地皮的多層住宅,而對于一個人擁有的,比如獨門獨院來說,完全沒有法律來說明如何可以剝奪人家的所有權,除非是他自己賣掉房子。
德國政府無法持有除保障房以外的房屋產權,不可能征收私人產權房屋
正如上文所說,就算是德國公民"多人擁有一塊地皮的多層住宅"所有權被剝奪,也是由其他共同住宅所有權人所持有,政府并不能擁有。上海海歸落戶辦理中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一個中國人出生后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yè)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征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沒有戶口的人口。根據德國建筑住房方面的法律——《住房建設法》規(guī)定,除針對低收入家庭的救濟型住房外,社會住房(包括租賃住房和自有住房)應通過社會部門解決,政府不能擁有公共住房,即德國政府不能持有除保障房以外的房屋產權。既然無權持有,又怎么能夠征收呢?
德國政府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也不需要將私人空置房充公來"劫富濟貧"
德國高度重視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房租補貼制度保障低收入居民住房,根據法律規(guī)定,德國公民凡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賃適當住房者,其實際交納租金與可承受租金的差額部分可由政府負擔;住房儲蓄制度則使公民可通過儲蓄獲得銀行的貸款權,政府的補貼則以貸款貼息的形式進行;還有購建房稅收優(yōu)惠政策,為公民出租性住房和自用住房的建設及修繕提供資助……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可通過財稅政策得以解決,根本用不著打私人空置房的歪主意。
萊比錫確有空置房屋被政府拆除,但此事以舊城改造計劃為背景
2002年起,德國聯邦政府和前東德城市萊比錫啟動了一項包括重建空置危舊房屋、拆遷和新建基礎設施在內的舊城改造計劃,預計在十年內拆除萊比錫地區(qū)1/3的空置房。但該計劃的背景是萊比錫房產空置率的居高不下,長期超過10%,還伴隨著城市萎縮問題。拆遷是為了改善城市環(huán)境。同時,根據《聯邦德國基本法》"對財產的征收只能通過和根據有關財產補償形式和程度的法律進行"的規(guī)定,萊比錫政府與拆遷戶簽署了相關協議,并給了拆遷戶補貼。
荷蘭征收空置房:特定地區(qū)的直轄市,且只征收辦公室、零售場所等商業(yè)地產
荷蘭是歐盟中房屋閑置率的,不超過2%,但其對居民住宅所有權保護卻十分到位。落戶上海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根據《荷蘭刑法》和《空置物業(yè)法》,居民的住宅所有權必須與公共利益一樣,得到保護,防止因自然災害、城市衰落等因素導致房屋價值下降;雖然《空置物業(yè)法》申明空間在荷蘭是一種稀缺資源,因保護所有權而導致結構空缺不可取。但市政委員會所征收的空置房只是辦公室和零售場所,絕不對居民住宅下手,此外,征收空置房的區(qū)域也有規(guī)定,市政當局規(guī)定《空置物業(yè)法》僅適用于某些地區(qū)的直轄市。